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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目的 國立清華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成立於1998年,為了協助中小企業孕育新技術、新產品及發展營運,特成立本創新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並結合學校之資源及專業領域,使其輔導上不僅提供租金相較外界便宜之培育空間,同時也提供技術服務、資訊支援、商務支援及行政支援予中小企業,以達成增進創業成功機會、協助新技術商品化和創造產學合作機會之目的。 願景和使命 本創新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除了將持續秉持以專業的精神來輔導中小企業外,也將不斷的自我提昇,以期望在未來能使清華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育成中心成為最佳創業輔導品牌並傳遍華人世界,使其聯想到科技創業就是「清華育成」。 輔導理念 ● 靈活-以靈活的思維協助受輔導廠商解決問題 ● 專業-以專業的能力提供受輔導廠商建議 ● 創新-以創新的方式提供受輔導廠商服務 ● 積極-以積極的態度服務受輔導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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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申請資格 1.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在中華民國相關領域發展為營業項目之創新企業(製造業資本額 8 千萬以下或或員工數 200 人以下;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或員工數100 人以下)。 2.各種領域的新穎技術與服務模式之企業或自然人,均可提出申請。 3.其技術或產品具新穎性或潛在商業價值之中小企業。 進駐申請方式 1.進駐申請書一份。 2.企業登記相關證明影本一份;自然人申請則應檢具個人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影本 (已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而尚未核定者可先檢附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之相關資料,惟進駐後半年內須取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並補附影本。尚未申請設立公司之自然人須於進駐半年內提出申請,於進駐後一年內取得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否則將終止進駐合約之效力)。 3.營運計畫構想書一份。 4.同意審查聲明書一份。 5.進駐審查費新台幣一萬元整,以即期支票或現金支付; 審查無論通過與否,進駐審查費概不退還。 進駐審查會議 一、審查重點 1.主力技術與產品之發展潛力。 2.經營團隊之真實性與健全性。 3.產品市場或技術目標之明確性。 4.具備足以支付相關進駐費用能力之證明資訊。 二、審議小組進駐審查,由申請之企業或自然人於會議中進行15分鐘簡報及回答提問10分鐘。 進駐廠商簽約 經審查合格企業應於接獲已核准之通知,於七天工作天內完成簽訂「創新育成中心營運輔導合約」,並繳交履約保證金。 進駐廠商畢業與遷離 一、完成營運計畫目標、合約到期或因實際需要提前離駐之企業,應與本中心辦理畢業手續;本中心得追蹤其後續營運狀況三年,以落實回饋工作;所製作之企業相關資料得提供主管機關作為參考用。 二、進駐企業應依審查通過之營運計畫書為主要業務,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議小組決議後,得提前終止合約,並限期遷離: 1.申請進駐項目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 2.進駐企業或其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3.逾期未繳交依約應繳之費用。 4.違反合約約定或本中心相關規定,經書面通知仍未見改善。 5.簽訂合約滿三個月後,如發現未進駐營運,視同放棄進駐資格。 6.其他重大違規事項。 三、進駐期滿或其他相關離駐條件成立時,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離駐手續。
1. Q: 從申請進駐到完成進駐須時多久? A: 約4-6週 2. Q: 申請資格為何? A: 1.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公司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以下或製造業 員工人數200人以下,服務業員工人數50人以 下。 2.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00萬元(含)以上,除負責人外,加入勞健保員工達二人(含)以上。 3. 技術或成品具創新性者。 同時符合以上三項條件者,均可申請。 3. Q: 培育室是否為廠辦或純辦公室? A: 培育室應純粹為純辦公室用途。 4. Q: 營運輔導合約規範企業應與清華教授作產學合作, 請問進駐多久以後該完成與清華教授之產學合作? A: 一年以內。 5. Q: 若是欲成立公司者, 與老師有產學合作, 但是沒有培育室空間需求, 可以以學校地址作為公司登記地址嗎? A: 可以。清華育成中心提供無空間進駐。 7. Q: 通常企業進駐簽約以多少年為基準? A: 三年一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