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LOGO被別人搶先申請商標註冊了,我該如何把商標拿回來?商標法是採用先申請先註冊為主,簡單講也就是先搶先贏。但如果被其他人尤其是同業惡意搶先申請,難道拿他沒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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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你如何反轉?
實務上來說,方法是有的,讓我們翻翻商標界裡的寶典→商標法,在商標法第30條於第1項第12款就有相關規定,這款明訂申請人如果是因為與該他人之間的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悉他人商標存在,並意圖仿襲,您可以解讀成”惡意抄襲”而搶先您一步申請註冊時,便不得註冊。
惡意抄襲商標 => 商標法第30條
所以,如果您在申請商標前就發現有他人搶先註冊您想請的商標,便可依商標法第48條,可於此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智財局提出「異議」。
搶先註冊預想的商標(三個月內) => 商標法第48條
而假設您不只被搶註,還不幸逾越三個月的「異議」期限,您也還可依據商標法第57條,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智財局申請評定。
搶先註冊預想的商標(超過三個月) => 商標法第57條
➤ 那麼程序上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根據商標法逐條釋義,在主張商標法第30條於第1項第12款時,需要證明先申請人「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先使用商標之存在」的事實,例如:
- 先使用人與申請人之間的來往信函、交易憑證、採購資料;
- 先使用人與申請人之間親屬、契約關係之證明文件;
- 先使用人與申請人營業地係位於同一街道或鄰街之地址位置證明文件;
- 先使用人與申請人因投資關係,曾為股東、代表人、經理、職員等之股東或員工任職證明文件;
- 其他可認定申請人知悉先使用商標存在之證明資料。
不過,由上述內容可知,這個法條其實並不容易防堵所有的搶註,舉例來說,假設遊客A路過您的店,回去後越來越喜歡您的店名,便也想興起想使用這個商標的念頭,甚至申請商標註冊。若遇到這種狀況,便不容易舉證。
➤ 評定、異議程序規費多少錢?
商標被搶註雖有上述的救濟手段,日後可利用「評定」、「異議」程序撤銷他人搶註的商標,只是這類審理,實在是曠日廢時,人的生命青春有限阿,別浪費時間在這等事上,也要額外花費不少費用:評定程序至少需要政府規費7000元、異議程序至少需要政府規費4000元,這對創業維艱的您又增添了筆不必要的負擔。
評定程序規費7000元以上、異議程序規費4000元以上
所以基本上,還是盡早註冊商標為正途。雖然商標法並沒有規定,商標需要註冊才能使用,但商標註冊成功後好處很多,不僅可保護自己的商標,也可排除他人近似商標的申請。
但畢竟商標的審查時間不短,商標審查時間需要半年到一年,如果您來不及提早註冊商標,也至少要先提出申請,避免他人因為契約、地緣、業務往來等其他關係得知您使用的商標,而惡意搶先註冊。
簡單說就是先搶先贏,晚申請至少先卡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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