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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創力坊」乃是一具備創業加速器、投資媒合與產業媒合暨對接功能之重要創業環境。無論您是新創事業或是傳產創新公司,透過進駐新北創力坊之共同工作空間及獨立辦公空間,就將有機會獲得有系統地將創意逐步孕育成具商業價值之服務,並結合新北市地區的各大企業產業資源,協助進駐團隊在短期內加速得到最有效率的商業連結、創業輔導與投資機會,加速事業的驗證與發展。"期望青年創業成為台灣創新的主流力量" 為提供創業者取得國內外創業資源、合作夥伴,以及專業化的諮詢輔導與市場商機鏈結機會,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本局)運用捷運臺北橋站3樓空間(約395坪),打造創業加速器「新北創力坊」。無論是個人創業者、新創團隊或是新創公司,透過進駐新北創力坊之共同工作空間或獨立辦公空間,以及豐富的創業課程與業師輔導,將創意逐步孕育成具商業價值的產品或服務,同時結合新北市地區的各類多元產業資源,再經由加速器的營運方式,協助進駐者在短期內得到最有效率的商業連結、創業輔導與投資機會,加速事業的驗證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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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資格Eligibility 具創新應用產品或服務開發能力及創新經營構想,並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得申請進駐: (一) 設籍於新北市之個人;或登記於新北市之公司、行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團隊)。 (二) 創業團隊其成員至少1人設籍新北。 (三) 其他有意於新北市從事相關促進產業創新與創業之個人或團隊,其營運構想、研發技術或產品具有創新性者。 (四) 創業領域符合當期招募主題之個人或團隊。 備註:進駐人員倘具原住民身分或身心障礙身分且設籍新北市者,得經審驗身分資料後,享有加分優惠(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身心障礙身分請提供身心障礙證明)。 四、 申請方式How to Apply (一) 可選擇以電子郵件或紙本申請: 1. 電子郵件:請上本局官網下載簡章並填妥申請表單,填寫完畢請寄送至[email protected],並標明信件主旨為「申請進駐新北創力坊(團隊名稱-申請者姓名)」,寄送後請主動電洽執行單位之派駐人員確認是否收到申請資料,以確保申請權益。 2. 紙本申請:請上本局官網下載簡章並填妥申請表單,填寫完畢以掛號郵寄或親持至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一段108號3樓(收件人:新北創力坊收),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二) 應備文件: 1. 申請共同工作空間: (1) 個人:身分證影本(外籍人士為在台居留證或護照影本)、【新北創力坊進駐申請表】(附件1),個人申請者只可申請1席。 (2) 團隊: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未設立者或登記於新北市者,則免提供登記設立證明)、每位申請進駐成員個人身分證影本、【新北創力坊進駐申請表】(附件1),每組團隊至多可申請6席。 2. 申請獨立辦公空間: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未設立者或登記於新北市者,則免提供登記設立證明)、每位成員個人身分證影本及【新北創力坊進駐申請表】(附件1)。 備註1:負責人倘具原住民身分或身心障礙身分且設籍新北市者,須提交相關身分證明資料(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身心障礙身分請提供身心障礙證明)。 備註2:若以申請資格第3款申請進駐,除須提供上述申請文件外,須另行備妥新北市產業未來合作計畫書。
(一) 申請進駐方式: 1.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與會談 就申請者之申請資格及相關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應與執行單位派駐於新北創力坊之專案經理人進行會談。 2. 第二階段:審查會審查,機制如下說明: (1) 新北創力坊設置審查會,辦理新北創力坊案件申請、變更之審議或其他交議事項。審查會應置委員5至7人,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代表組成。 (2) 若有中途離駐或其他原因致共同工作空間未滿駐,則視情況召開進駐審查會進行審查。每位申請者有5分鐘時間介紹創業相關內容,以及5分鐘時間進行問答交流(如變更審查會相關規則,將另行通知)。審查過程將申請資料複印提供審查會審查,審查後所有副本收回銷毀,正本交由新北創力坊留存備查。 (3) 每位審查會委員將依【新北創力坊進駐審查會評分表】(附件2)之評選項目與配分,於總分100分之範圍給予評分並且排序,再依實際開放進駐名額並參考團隊需求席位數依序遞補。分數未達60分之申請者不予錄取及備取。(審查會應詳述審查未通過之理由) (4) 如審查會出現同分或錄取名額有限等特殊原因,將依本簡章附件3之評分表「創新程度」與「發展潛力」2項目之分數加總排序後,決定錄取名次,其餘有關進駐審查事項得交由審查會委員討論決議之。 (5) 審查會通過之案件,於審查會後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公告於新北創力坊FaceBook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InnoSquare.New.Taipei/)。遞補程序作業時間為公告備取名單後次日起3個工作天。 (6) 遞補作業結束後,由本局發函通知辦理簽約及繳費事宜;若申請者未依通知期限內辦理簽約及繳費,且未事先經本局書面同意展延期限,視同放棄進駐資格。
請參考: http://bit.ly/2Vhxo6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