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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培育中小企業發展之目標,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自民國八十五年起運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立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於民國八十六年元月成立「台大慶齡創新育成中心」,為國內首家結合學校資源之創新育成中心,以培育工程科技產業為主要目標。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本中心改名為「國立台灣大學創新育成中心」,隸屬於台大研究發展委員會,並與台大各學院資源緊密結合,所提供之服務更多元化,培育產業亦增加生物科技一項,期使能與世界潮流同步化。 為營造更好的培育環境,本中心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後搬遷至水源校區,並將培育區分為工程專區、生技專區及示範區,共約2000坪培育空間;未來隨經驗的累積、營運創新與管理的進步,將能為廠商提供更完善而全方位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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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註1),其技術/成品具創新性且已具雛型,均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備文件 參照本中心進駐評審辦法 三、申請時間: 隨時受理申請。 四、洽詢專線:02-2369-9141 台大創新育成服務中心 註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一、目的: 國立台灣大學創新育成中心為提升培育成效,公開評選適合廠商進駐,特訂定本評審辦法,以供業界申請進駐參考。 二、審查程序 1. 廠商/團隊與創新育成中心負責該產業領域的同仁進行現場洽談 。 2. 取得洽談公司之先期洽談表或營運計劃書 。 三、審查應備文件 通過專家洽談之申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 (1)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及核准公函影本。(若以籌備處申請之廠商,須於通過進駐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 (2)營運計畫構想書 四、評審項目 1.申請資格。 2.主力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及經濟效益。 3.營運計畫書可行性及可塑性。 4.團隊成員經營企圖心、投入時間及成功機會。 5.未來3至5年內財力評估。 6.申請案之需求綜合評估。 五、技術審查 1. 將申請廠商之營運計畫構想書送至技術審查人員進行書面技術審查。 2. 技術審查人員由創新育成中心邀請該領域專家1~3位擔任。 3. 技術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於自收受通知翌日起1個月內得提出申覆。申覆後仍未獲通過者,6個月內不得再提出類似申請案。 六、營運審查 1. 召開營運審查會議,申請人須列席並進行簡報說明 。 2. 未通過營運審查之廠商,不得進行申覆。 七、簽約 完成營運審查並通過之後1個月內,廠商應與本校完成培育合約簽訂。